乌鲁木齐市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线索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广辟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来源,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线索是乌鲁木齐市范围内发现的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相关的线索,主要包括: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2、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
13、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具体范围指:
(一)纪检、公安等部门未发现或掌握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
(二)已立案侦查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嫌疑人所实施,但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犯罪案件;
(三)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黑恶犯罪团伙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藏匿地点或活动路线;
(四)其他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纪检、公安等机关已核实或正在侦查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或举报线索由上述人员提供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五)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发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通讯方式、主要体貌特征、活动路线、藏匿地点及是否持有枪支、管制刀具等情况。
第六条 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通信或其他方式进行举报。
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使用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线索核办部门以密码确定举报人并反馈、奖励。
第七条 举报奖励标准。
1、凡举报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犯罪线索直接破案,犯罪嫌疑人经人民检察院批捕并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提起公诉的,奖励人民币50000元;
2、凡举报恶势力犯罪团伙犯罪线索直接破案,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奖励人民币10000元;
3、凡提供举报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在逃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抓获一般成员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4、凡提供举报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在逃恶势力团伙头目、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抓获一般成员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5、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涉恶常见各类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6、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为一般类黄赌毒线索的,原则奖励人民币1000元;
7、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其他一般成员的,视情奖励人民币500—2000元。
8、公民提供举报线索帮助纪检、公安机关挖出黑恶势力背后“关系网”“保护伞”,视情给予必要奖励;
9、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属于涉暴力恐怖犯罪线索的,按照《乌鲁木齐市群众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奖励办法》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 市、区两级扫黑除恶专项办设立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线索举报奖励基金。
第九条 群众举报线索的具体核查单位负责对线索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效果进行评估,提出奖励对象、奖励标准和奖励金额,报市扫黑除恶专项办审定。
第十条 市扫黑除恶专项办负责对群众举报线索具体核查单位提出的奖励意见进行审核,报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审批后,定期发放一次奖金发放。
第十一条 由区(县)审核、认定的奖励事项,各区(县)扫黑除恶专项办应当在作出奖励决定三日内报市扫黑除恶专项办备案。
第十二条 举报人提供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奖金;委托他人代为申领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手续申领。奖金发放过程中各环节信息不予公开。
匿名举报或无法通知的,市扫黑除恶专项办在主流媒体上进行公布。匿名举报人应当与市扫黑除恶专项办通过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联系并领取奖金。
第十三条 举报线索受理单位设专人受理群众举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对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等情况严格保密。凡泄露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等相关情况,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将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束。